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服务热线: 0311-86684410
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中心 产品中心 生产基地 技术服务 科技创新 联系我们
产品中心
  • 胚胎
  • 精液
  • 种牛(活牛)
  • 育肥牛
  • 联系我们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公寓B座1802室
    电话:0311-86684410
    传真:0311-86058182
    手机:159-3011-2007 / 139-1006-1346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有关科技研发经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9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2013923

    石家庄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课题。

    第三条 研发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建立课题申请、立项资助、课题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课题经费管理模式,提高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课题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 研发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审查研发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批复年度研发资金预算、决算;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课题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

    (四)监督检查研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研发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提出研发资金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

    (二)组织课题预算申报和评审;

    (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四)编制年度研发资金决算;

    (五)提出课题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石家庄市市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

    (六)组织课题绩效评价;

    (七)监督检查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

    第七条 课题主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审核、推荐科技计划课题;

    (二)落实课题约定的配套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监督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

    (四)协调、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课题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课题依托单位是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课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经费决算报告;

    (二)落实课题约定的自筹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按任务书约定执行课题经费预算;

    (四)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制定、落实课题绩效目标;

    (六)建立健全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研发资金开支范围

    第九条 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课题费和计划管理费。

    课题费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研究费及其他支出等。研究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课题研发及其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参加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或折旧消耗的补助支出费,水、电、气、暖消耗等补助支出费用,绩效管理支出等。其中绩效管理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不超过20%的比例核定,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计划管理费,指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课题,开展课题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课题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统计、计划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一般为预算总经费的2-5%)

    第十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研发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一)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符合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包括研发资金、课题主管单位配套经费、依托单位自筹经费等。研发资金的支出预算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研究人员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其他来源经费的支出预算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

    (三)课题经费预算及筹措方式编制需按课题起止年度填写,不得超过5年,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外,其他类别计划申请拨款年度只能填写申报计划年度。

    (四)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应明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五)编制绩效预算。对课题预期产生的创新性技术指标、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带动效益等进行阐述,可量化的须明确量化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课题主管单位对课题依托单位申报的课题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建立课题预算评审专家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有重点地对拟立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研究提出研发资金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审定、批复后,下达市级科技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与课题依托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五章 研发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课题研发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课题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课题任务书约定的支出科目、资金额度和课题进度,合理安排支出,落实课题任务书约定的自筹经费及有关匹配条件,对研发资金、课题主管单位配套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课题研发资金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一)课题研发资金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

    (二)课题研发资金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加单位之间调整专项预算,或参加单位发生增减变化需要调整研发资金预算时,需按原程序报市科技局批准。

    (三)课题研发资金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由课题组和课题责任人提出申请,课题依托单位审批,市科技局在中期检查或课题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研发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八条 在研课题应按研发起止年度自然结存研发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和撤销,课题依托单位须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技局审核,结余研发资金应当收回市科技局,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购置的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依托单位变更、课题责任人、课题组长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依托单位须及时通过课题主管单位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条 课题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研发资金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依托单位须及时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课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申请验收时,课题依托单位依据课题特点和研发资金支持额度等情况,应当提交课题经费决算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课题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并提供课题经费收支决算表;

    (二)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

    (三)各来源经费的单独核算情况;

    (四)研发资金购置设备情况;

    (五)课题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课题不得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研发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研发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研发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结余的研发资金应当按原渠道收回市科技局,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研发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市政府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研发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登记制度,研发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财政、科技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科技课题经费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依据课题绩效预算,从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对课题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课题责任人、课题组长、咨询专家等在经费管理使用、评审评估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科技计划课题实施信誉档案,作为参加科技计划课题申报、评审评估、立项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积极推进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课题经费信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逐步建立课题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进行公开。课题依托单位应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交流重点科技工作情况和研发资金使用情况,通报重大科技课题进展情况,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研发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石家庄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财〔2005359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5 河北天和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  技术支持:新钥匙建站  |  备案号:冀ICP备15018114号-1
    服务热线:0311-86684410  |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公寓B座1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