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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按照中共锡盟委、锡盟行署《关于加快发展优质良种肉牛产业的决定》和《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精神,为有力推动锡林郭勒盟现代畜牧业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级优质良种肉牛繁育基地,打造国家中高端生态畜产品之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扶持规模养殖


    坚持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重点扶持牧业年度肉牛存栏50头以上的生态家庭牧场(专业养殖户)、300头以上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经营户)、2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年育肥出栏500头以上的育肥场(企业、合作社)、200头以上的种牛场、肉牛核心群。


    第二条 遵循标准依规生产


    锡盟现代畜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盟农牧业局、质监局,制定出台锡林郭勒盟生态肉牛家庭牧场、生态肉牛农牧民合作社、生态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种牛场、肉牛核心群以及良种母牛、二代以上改良母牛等一系列认定标准、技术规范、鉴定办法,并以此为依据认定扶持对象。


    第三条 盟旗共担阳光操作


    (一)国内外引进良种(纯种)母牛补贴和申报成功肉牛核心育种场、种牛场、核心群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全部由盟级承担,其他补奖资金盟旗两级各承担50%。盟发改、农牧、财政、经信、商务、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肉牛产业相关项目资金;各旗县市(区)每年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整合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用于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所需的补贴、奖励、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


    (二)由旗县市(区)政府牵头组成专家组,按照认定标准对申请扶持对象进行审查认定,公开认定结果和扶持额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统筹推进梯次奖补


    (一)从国内外购进符合农业部标准的安格斯、西门塔尔等良种(纯种)母牛(10—18月龄),每头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二)从国内种牛生产经营单位购进的二代以上改良母牛(10—24月龄),每头一次性补贴2500元。


    (三)对认定达标的生态肉牛家庭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种牛场、核心群和肉牛育肥场(企业、合作社),新建标准化棚舍每平米补贴300元,新建标准化储草棚每平米补贴200元。


    (四)对认定达标的生态肉牛家庭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种牛场和核心群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连续4年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贴息支持。


    (五)支持旗县市(区)采取“科研单位+种牛场+核心群”形式开展联合育种,培育优质良种锡林郭勒肉牛新品种,巩固育种成果,扩大育种项目实施范围;对申报成功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申报成功自治区种牛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申报成功锡盟肉牛核心群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对所需饲草料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电、用水等指标优先审批、优先安排。


    第五条 鼓励育肥提质增效


    (一)实施规模化、标准化肉牛育肥,对年育肥出栏规模达到500头以上的育肥企业、合作社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连续4年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


    (二)对养殖废弃物采取转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各类育肥场、养殖场,予以优先扶持。


    第六条 精深加工延长产业


    对引进10万头以上规模的肉牛屠宰精深加工企业,项目所在旗县市(区)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协调解决好立项、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及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供水、供电、供暖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龙头企业所需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优先上报审批,其征用土地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自治区支持现代畜牧业发展有关规定执行。为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提供信贷支持,连续4年贴息基准利率的30%。


    第七条 健全市场促动营销


    以政府扶持、企业运作的方式,加快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活畜交易市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验收合格后,对活畜交易市场的管理用房、隔离栏、水源井、棚舍、储草棚等基础设施按造价的50%予以补贴。鼓励牛肉产品销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商业模式,对电商营销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


    第八条 提高饲草基地质量


    积极推进“粮改饲”进程,对利用现有耕地种植当年生饲草、多年生牧草和高产饲料作物的生态肉牛家庭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肉牛育肥场(企业、合作社)、种牛场和核心群,每亩每年补贴100元;对种植多年生优质牧草的,种植当年每亩一次性补贴300元;对其新建青贮设施每立方米补贴60元;饲草料基地的生产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收费。鼓励发展饲草料加工业,为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提供信贷支持,连续4年贴息基准利率的30%。


    第九条 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一)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规模养殖场、育肥场、种牛场及加工类企业必须与农牧户(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农牧户发展优质良种肉牛产业。鼓励龙头企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养殖户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如市场价高于合同价,按市场价格收购。对不履行合同的,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限期追缴已兑现的各项补奖资金。


    (二)鼓励大型养殖(育肥、加工)企业与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育肥)场,支持农牧民以草场(耕地)经营权入股或以出租草场(耕地)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合作,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也可以此模式解决企业使用草场(饲草料基地)问题;鼓励企业为流转草场(耕地)的农牧民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吸纳其为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性收入。


    第十条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在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发展优质良种肉牛产业的龙头企业,纳入“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扶持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协调金融机构简化贷款手续,支持农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以林权、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牧民住房财产权及其他实物进行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4年。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好央行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政策,原则上一律执行基准利率,利用扶贫再贷款发放优质良种肉牛产业贷款的年利率,不高于同期再贷款利率3个百分点,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优质良种肉牛产业贷款的年利率,不高于同期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降低风险


    成立盟级国有农牧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优先为规模养殖户和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费实行优惠费率。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参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按照《锡林郭勒盟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4〕47号)有关政策办理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开展肉牛养殖保险


    启动政策性肉牛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保障优质良种肉牛养殖户基本收益。由各级政府对养殖户给予保费补贴,引导和保护好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支持盟内外保险公司试点开展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业务,肉牛保险保费由自治区财政、盟级和旗县市(区)财政、养殖户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具体实施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保监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深化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的通知》(内财农〔2017〕299号)执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的原则,鼓励养殖户、养殖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优质良种肉牛商业保险,逐步扩大养殖保险业务范围,建立健全肉牛养殖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全产业链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三条 全面实施品牌战略


    制定“锡林郭勒绿色牛肉产品”质量标准,对符合标准的优质良种肉牛产品,经授权方可使用“锡林郭勒牛肉”识别标识。支持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自主或联合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驰名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经营主体,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的经营主体,由盟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和有机食品三项认证的经营主体,由盟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进一步增加疫病防治、育种改良等方面的投入,完善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畜牧兽医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做到疫病防控和育种改良服务全覆盖,为农牧户、合作社免费提供疫苗和冻精。鼓励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牛场聘用专家团队或建立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队伍,配齐标准化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向协议养殖户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上市扩大融资


    扶持有条件的肉牛精深加工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挂牌的肉牛精深加工企业,按照《锡林郭勒盟推进企业上市行动计划(2016—2018年)》(锡署办发〔2015〕230号)有关政策予以奖补。


    第十六条 强化培训提高技能


    整合人社、农牧、科技等部门资源,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农牧民和企业提供育种改良、育肥增效、疫病防治、饲养管理、饲草种植、精深加工、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一)盟旗两级发改、农牧、财政、经信、商务等部门负责做好各项认定验收工作。扶持资金使用应设立专户(专账),安排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管,规范有效使用扶持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


    (二)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肉牛产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实施、验收及资金兑现等工作。旗县市(区)农牧业局要对生态肉牛家庭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种牛场、核心群的现有存栏母牛和享受过补贴的良改母牛(包括国内外引进的良种牛、二代以上改良母牛)佩戴电子耳标,建立规范的养殖和育种档案,率先纳入全盟智慧畜牧业大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监管,确保各项政策性补贴公正公开透明,随时可查可溯。


    (三)本扶持政策与国家、自治区、锡盟、旗县市(区)各项惠农惠牧补贴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严禁倒买倒卖财政补贴良改母牛,对套取补贴或骗取贷款、贴息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补贴资金。因病因灾等原因死亡的,须经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核实备案。享受补贴的肉牛4年内不得擅自出售,确需出售和处理的必须经旗县市(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限与《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同步。本扶持政策由锡林郭勒盟现代畜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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